【案情回放】2017年1月31日1时许,黄某在湄潭县永兴镇廉租房尹某康家中吃喜酒,席间刘某(已判刑)和夏某武(已判刑)因打牌产生矛盾,刘某便电话邀约殷某江(已判刑)、胡某(已判刑)等人到场帮忙扯皮,致双方在廉租房旁边的广场上发生互殴。
黄某应夏某武之约赶到后,双方多次互相邀约其他人参与打斗,后被人劝开。当日2时30分许,刘某、殷某江、胡某、陈某龙、王某等人持木棍、竹杆等物,与夏某武、夏某飞、李某云(已判刑)、魏某(已判刑)、王某林(另案处理)、黄某等人持钢条、伸缩警棍再次发生械斗。双方打斗过程中致使刘某头部、左腿处受伤,李某云右手拇指受伤,后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头部所受伤害为轻微伤,左下肢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
【法律解析】湄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结合其系从犯、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2年。
【法官提醒】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不能为了“哥们”义气,秉持所谓的江湖仗义,不顾国家法律,不分是非曲直,参与聚众斗殴行害人害己之事,否则一着不慎就会为之所误,导致身陷囹圄,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惩处,任何人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自由人生。(王刚 陆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