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10月24日,湄潭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被告人杨某、潘某均系少数民族,当地有抓画眉鸟为个人饲养的爱好和传统习俗,二人因非法捕猎画眉鸟触犯法律,被判刑。
7月5日晚,二被告人驾车携带用于捕鸟的播放器、鸟笼、网杆等作案工具,从贵州省麻江县到湄潭县辖区内寻找目标非法捕鸟。7月7日,被告人杨某、潘某在湄潭县兴隆镇太坪村的树林里用携带的工具猎捕了16只鸟,后被湄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7月8日,其非法猎捕的动物全部被湄潭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移送给遵义市野生动物救助站进行救助。
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6个检材,有10只为画眉鸟,2只为灰喉鸦雀,3只为黑头金翅雀,1只为白眉雀鸦,其中画眉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属“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其余2只灰喉鸦雀、3只黑头金翅雀、1只白眉雀鸦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范围。
【法律解析】湄潭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画眉10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且二被告人捕鸟的目的是自己饲养,主观恶性不深,捕获的画眉鸟均已全部被解救,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故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王刚 余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