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对龚祥友等18人黑社会组织案一审宣判。其中,首犯龚祥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龚祥友对外以“金阳小友友”的名号,先后纠集赵财龙、朱安跃、彭兵、白光亮、王发银、敖信、邓成刚、李磊、杨军、罗江春、李虎、杨富成、姜双、麻昊翔、张鼎元、杨少勇等人,逐步发展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架构完整、层次分明、关系稳定、联系紧密,有明确分工和组织纪律。在龚祥友的组织、领导下,一方面,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组织卖淫、绑架、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了贵阳市云岩区茶园村及其周边酒店的非法卖淫交易;另一方面,龚祥友及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非法聚敛大量财富的基础上,通过为组织成员提供日常消费、娱乐等手段,笼络人心,购买踏板摩托车、面包车、手机卡、砍刀、钢管、自制枪支等作案工具等,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龚祥友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对该区域及附近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龚祥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首要分子;赵财龙、朱安跃、麻昊翔积极参加龚祥友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彭兵、白光亮、王发银、敖信、邓成刚、李磊、杨军、罗江春、李虎、杨富成、姜双、张鼎元、杨少勇先后加入龚祥友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系一般参加者。
首犯龚祥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万元;赵财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8万元;朱安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5项罪名,连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9万元;麻昊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绑架罪等4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彭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犯故意伤害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2千元。其余13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11年不等。(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