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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聘之机行窃 再次作案难逃法网
时间:2019-05-15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网  【字号: | |

【案情回顾】一女子借应聘之机盗窃,入狱后不思悔改,出狱后故技重施,再次盗窃,近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12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小李(化名)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服装店门口看见招聘广告,便进店自称是来应聘,店长让她第二天携带身份证再来,小李又称想实习一下,趁机与店内工作人员攀谈,在这个过程中小李发现店内收银台无专人管理,店内的工作人员也对她放松了警惕,小李便多次接近收银台,乘店内工作人员招呼顾客之机,盗走收银台钱柜内的现金2000余元,之后谎称到外面抽烟,趁机逃离现场。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小李在此之前就曾以同样的方式实施盗窃两次,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5日刚刚刑满释放,出狱后不到一周,再次实施盗窃。

 

  【法律解析】犯罪嫌疑人小李的行为无疑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检察官在审查卷宗及监控视频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小李其实是一个很善于沟通的人,她完全可以凭自己的能力踏踏实实地工作,但却一再实施盗窃。为使犯罪嫌疑人小李能真正认罪悔罪,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能真正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提讯时,检察官耐心细致地给她讲解法律,并引导她积极思考人生,希望她能在今后的改造及生活中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

 

  【检察官提示】商家在聘用人员时,应当首先要求应聘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确认其真实身份,然后签订合同并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再行录用,这样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民事经济纠纷,确有必要先行试用的,试用期间在分配涉及钱款账目的工作时也需特别谨慎,尽量拟定一些规章制度,使被聘人员有章可循。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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