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检察(分)院民行处、公益诉讼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全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经自治区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研究决定,在继续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从严掌握,严格程序,注重效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注意区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为损害国有财产或集体财产。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以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领域案件,需书面请示自治区院办案指挥中心批复后方可办理。严禁擅自扩大案件范围。
对于资源保护领域损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一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二、严格把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对于生态环境或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要调取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受损情况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意见、专业部门意见、专家意见)。
三、严格案件报批程序。各地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需严格遵守自治区院“三报备、两报批”规定,严禁未批先诉或诉后补批,严禁批后不诉或未经请示擅自撤回起诉。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自治区院办案指挥中心。
所有层报自治区检察院审批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附盟市(分)院公益诉讼案件层级审批表、盟市(分)院请示报告、盟市(分)院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集体讨论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底稿)、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材料(上述材料可以是电子扫描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协调指挥中心
2018年7月5日